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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各位尊敬的患者: 

  为了给您和病友创造一个良好的治疗、康复和疗养的环境,保证医院的诊疗和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您在入院后,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请遵守医院相关的医疗、护理制度和作息时间。

  2、在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书面同意,不得离开医院。若擅自离院,将会影响您的治疗。由此引起原有疾病加重或者突发新的疾病时得不到及时救治,我们不予负责。

  3、重症患者离开病区进行检查、治疗时,应由工作人员陪同。

  4、病历和其他医疗文件,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阅。如需复印(或复制),请申请办理手续。

  5、为了用药规范和安全,未经医教科批准,不得使用自带药品。

  6、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儿童、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昏迷病人以及危重病人必须由亲属陪护,并由陪护人对病人负监护责任。

  7、本院承担教学任务,病人在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同时,在不影响检查和治疗的前提下,请尽量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8、住院期间,请自行保管好个人贵重财物。

  9、病人在医院病故,家属如对死因有疑议的,根据有关法规,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由家属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院医务科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拒绝。

  10、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如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违规收费请给予投诉。

  11、城镇医保患者,必须于3日内到医保科登记,延误入院登记者,入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医保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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