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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积极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以来,包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过渡期工作计划》(包药采发〔2016〕26号)稳步有序的推进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分批集中在网上审核了配送区域和配送关系,及时下发《关于印发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包药采办发〔2016〕4号)指导议价工作。各旗县区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勾选采购目录,积极开展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6〕20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加强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管。

一、规范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工作

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是药品分类采购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参与度的重要环节,做好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工作,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群众用药的质量与供应安全。为此,包头市危机部门要集体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工作在保障药品供应中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议价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实际需求勾选合理采购目录,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重点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议价过程应公平、合法、诚信,议价程序应简便、快捷、有效,严格按照过渡期时间安排入手,有效开展议价工作,确保药品供应。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特殊采购药品除外)均应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药品采购目录,优先合理将基本药物列入采购目录,积极调整用药结构。根据自治区和《包头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实施方案(试行)》(包卫计委办发〔2016〕303号)要求,基本药物在公立医院每月药品采购金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40%以上,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在25%以上,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每月采购的基本药物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其余药品可以从自治区平台中挂网城乡居民医保目录中选择进行采购。在统计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中,蒙药(包括蒙成药、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按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计算。

在药品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医务人员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医嘱审核制度,通报处方点评结果,明确医师处方权限,主动与患者沟通,提高对基本药物的认知。

三、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责任制

按照《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及《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药械采购工作机制,实行药品采购“一把手”负责制。

各旗县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议价工作责任,认真组织议价小组和确定议价目录,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议价工作。对于组织不积极不认真,确认采购目录和议价目录不合理,影响议价工作,造成基层群众和医院临床用药短缺,将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需按照《关于签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廉洁购销合同的通知》(包药采办发〔2016〕5号)要求,签订纸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纸质药品廉洁购销合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药品廉洁购销合同作为落实责任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药品采购监管监察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各旗县区卫计局、公立医院要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通过本单位网站及自媒体等相关媒体发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对网下采购、延迟回款等问题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并将电话信箱报市药采中心,由市药采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网公布,以此加强群众监督。同时,市卫计委对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旗县区卫计局对所属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分阶段、分重点对药品采购中存在的违规网下采购、拖延回款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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