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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2017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日前,市卫计委根据上级卫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包头市2017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以此提高我市苏木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基层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受援机构的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项目的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支援、受援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机制,发挥医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农牧民就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1.人员培训:下派人员定期对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和嘎查村卫生室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10次;派出医院每年免费(免进修费)接收受援卫生院至少1人次到本院进修学习,进修时间不少于半年。

2.提供服务:帮助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掌握合理用药知识;帮助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巡回医疗车,全面开展巡回医疗。

3.医疗管理:帮助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诊疗制度,完善各项诊疗操作常规,全面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开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组织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

4.设备支持:支援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向受援卫生院支持设备(千元以上)不少于1台件;鼓励支援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向受援卫生院赠送新设备。

二、项目的实施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九原区、昆区五个受援地区的15所苏木乡镇卫生院;派出11家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15支医疗队。

三、项目的主要内容

1.从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抽调组成15个医疗队,每个医疗队由3名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专业技术精的医务人员组成。

2.医疗队人员支援基层期间,人事关系、待遇不变,受援卫生院不向医疗队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及奖金,但应提供免费住宿,并做好医疗队员出勤记录和工作考勤,定期(至少2次)向医疗队员所在单位书面反馈其工作情况。

3.支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求,加强组织管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援人员派驻时间和数量,医疗队员支援工作期间计算为支农时间,每批医疗队原则上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医疗队员驻受援卫生院工作时间每月应不少于20天,以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按照对口支援相关政策,援助机构要与受援单位积极沟通,确定援助项目内容,签订援助协议(见附件3);下派医务人员要与受援机构医务人员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按照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相关政策、制度为当地群众提供服务。同时要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健康扶贫攻坚等工作中发挥对口支援的重要作用。

四、项目的具体实施

(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管理科,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确定选派抽调医疗队人员。各旗县区也要结合实际,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要全面了解受援卫生院的需求,根据需求明确支援单位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各旗县区卫计局、各城市医院要制定项目宣传计划,通过媒体强化宣传。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选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具体任务和相关内容。组织下派人员出发仪式,医疗队到达受援卫生院后,按照项目要求和当地卫生院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三)支援单位和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医疗队员个人支农档案。每位医疗队员要建立工作日志(每周至少1篇)。支援医疗队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选派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对口支援各项工作任务。

(四)项目中期和终期评估,中期评估主要是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终期评估是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评价工作的成效,总结可借鉴的经验或差距,为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提供好的思路和成功的运行机制。

五、项目的经费管理

本次项目的专项资金84万元,来源于中央财政2017年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内财社[2016 ]2029号)。市卫计委按人均补助2万元标准分配至各旗县区卫计局,各旗县区卫计局应先预拨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对口支援作的开展,剩余部分严格按照受援卫生院对医疗队员的考勤和工作记录,经考核后拨付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医疗队员的交通和伙食补贴,不足部分由派出医疗机构承担。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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