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出院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凡死亡的病例必须做病例讨论。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个科联合举行。或与病理科联合举行。
(3)每次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讲座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1)各科室定期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每月1—2次)。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按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列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同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3、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