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由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请求会诊科室。应邀医师一般要在当天内完成,不得超过24小时,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可在会诊单上写急字或用电话直接邀请,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外、院内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小结,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