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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超过二周。 
    2、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参加。 
    3、讨论情况简明、扼要、重点清晰地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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