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医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患者诊治全面负责,严禁推诿、互相扯皮、贻误病情。
2、首诊医师对患者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确诊,合理治疗并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做到不推不拖。
3、对疑难重症应详细检查,并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遇有多处复合性创伤时,应由首诊医师和有关科室共同给予急救处理。需住院者应和有关科室、部门联系协商,尽快收容。
4、对科室之间“临界病人”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诊治。
5、对于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患者,应以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的主要疾病为主,首诊医师负责护送患者转科。
6、危重患者首诊医师负责转送急诊科进行抢救,情况危急者,首诊医师负责组织就地抢救。
7、凡应收容的特殊抢救病人,如收入科室确有困难,首诊医师应报告医教科和总值班,该部门人员有权临时吩咐有关科室先行治疗,该科不得拒绝。
8、首诊医师有事离岗时,应将所负责的患者交予其他医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