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关于修订《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包八医党〔2019〕48号
各党支部:
按照包头市委巡察验收组提出的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经医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进行修订,即日起执行。
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医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包头市第八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医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医院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表决须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方可通过。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包头市第八医院党委会议原则上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重要事项;
(四)医院重要改革、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工作规
划、人才引进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事项。
(五)医院章程、财务资产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后
勤管理、绩效考核、科研管理及其他医院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
(六)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务、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和
其他实体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等调整事项;
(七)干部队伍和医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
作等事项;
(八)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招聘、解聘、技术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决算审定、审
计,预算外超限额资金使用事项;
(十)达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标准的基本建设和改造以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十一)达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标准的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药品采购、给付款、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事项;
(十二)其他需医院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条 会议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1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医院党委委员。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员的院长、副院长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九条 医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部门提出的议题,需先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会议议题,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凡未经充分准备、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等,均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医院党委委员。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各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十三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提交医院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重大行政业务事项,应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提交部门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医院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事项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或说明,然后由医院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在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委员因故缺席会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各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医院党委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决策要切实转交作风,讨论决策要围绕中心、实事求是、切忌空话套话,提高会议效率。在集体讨论和研究问题时,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提出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六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的决策,医院党委委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贵,又要树立全局观念,主动配合支持其他委员工作。需要由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委书记可以确定由1名委员负责协调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对医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重新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以提请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擅自更改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形成决议后,医院党委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文件归档。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通知或有关文件,经党委书记审签后,通知各委员和内设科室。内设科室要按照会议决议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向医院党委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党委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合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经会议决定可公开发表的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八章 会议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负责对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会议符合法纪要求,真实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